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怀集县农家乐星级评定及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广旅体局反映。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怀集县农家乐星级评定及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游山水美景、品民族风情”为主要内容的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逐步实现全域旅游的目标;鼓励和规范农家乐休闲旅游的健康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点的服务经营水平,促进农林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从2019年起对全县农家乐开展星级评定,凡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标准以上的农家乐给予相应的扶助奖励(不重复评选)。为明确我县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审及扶助奖励有关事宜,特制定《怀集县农家乐星级评定及奖励办法》。
一、评定机构
成立由县文广旅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市环境怀集分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的怀集县农家乐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家乐星评委”),负责全县农家乐星级评定工作。县农家乐星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文广旅体局),具体负责受理全县三、四、五星级农家乐评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评定原则
(一)择优评选原则。大力推行“一镇(乡)一景”、“一村一品”、“一家一色”的经营模式,推荐评选的农家乐要具有品牌特色。
(二)广泛参与原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家乐积极参与评选。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定标准、评定办法、评定结果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评定条件
凡在怀集县区域内,合理利用乡村便利条件申领有为游客提供观光、游乐、住宿、餐饮、购物等相关服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农家乐经营户或公司均可申报。
四、奖励办法
(一)颁发证书和标牌。凡获得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称号的,由县农家乐星评委颁发证书和标牌。
(二)给予资金奖励。凡被评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农家乐的,按星级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三星级奖励1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四星级奖励2万元,五星级奖励3万元。
(三)宣传和推介。凡获得星级的农家乐将在媒体公布,并在怀集县旅游的各类宣传资料和宣传活动中予以推介。同时,将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农家乐录入农家乐星级库,列为推荐市、省星级农家乐评选对象。
五、监督管理
(一)星级农家乐的等级评定采取业主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办法。经县农家乐星评委评定的农家乐,可以享有三年有效的星级标志使用权。
(二)农家乐实行星级等级评定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达到相应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农家乐评定星级后,县农家乐星评委将每年对评定的农家乐进行一次复核。经复核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参加评定。
(三)获得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将标牌置于接待前厅最明显的位置并及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县文广旅体局的监管。
六、实施步骤
(一)自查申报阶段。各农家乐对照《怀集县农家乐星级标准与评定办法》,开展自评,填写《怀集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厨房、餐厅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5、农家乐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初评整改阶段。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拟申报星级农家乐的经营户逐个检查指导并提出整改意见,各农家乐经营业主按照镇(乡)人民政府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评定、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县农家乐星评委。
(三)审核验收阶段。县农家乐星评委对经镇(乡)人民政府初审的农家乐经营户进行验收和评定等级。通过评审的,经公示后,县农家乐星评委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并发放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由县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根据执行情况,县文广旅体局提请县人民政府适时修订完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市驻怀各单位。
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