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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怀集县人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类型序号随机抽查事项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4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5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6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7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8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9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10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1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1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4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15企业是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16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17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1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19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20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1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2劳动者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工作人员是否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
23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24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27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9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30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31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32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3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二)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五)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35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情形:(一)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三)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四)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36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37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38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39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40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41缴费单位是否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2用人单位是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3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4是否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45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下列情形:(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三)收受当事人财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46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4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4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49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职业介绍50是否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51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5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5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5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5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5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57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5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59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6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是否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一条
6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二)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四)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六)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七)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八)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九)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以及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十)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服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6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63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拒收符合存入规定的人事档案材料,是否存入和出具虚假的证明材料。《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64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是否有收费行为: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十八条
65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招聘信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66民办学校是否有下列情形:(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67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68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69民办学校是否有下列情形:(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四)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五)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六)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七)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八)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九)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十)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实习见习70实习、见习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
71实习、见习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
劳务派遣72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7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下列情形:(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7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6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7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7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79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80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8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82劳务派遣用工是否违反“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83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84用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85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高温津贴86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87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配合监察执法88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四)打击报复投诉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89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90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9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92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93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94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是否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
95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96缴费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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