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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县城建筑余渣管理暂行办法》 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订《怀集县县城建筑余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2017718日,肇庆市市民问政暗访曝光了我县怀城镇邓屋村、阮屋村及翠湖居小区周边建筑垃圾围村问题,暗访片反映的问题触目惊心,充分暴露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巡查工作的不到位、整治工作的不到位。规范我县建筑垃圾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制订适用于我县建筑垃圾整治和管理的《暂行办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大量的建筑垃圾堆积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附近,大量无证车辆违规运营,已经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出行和生产生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建筑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社会公害,强力整治已经刻不容缓。

二是我县双创工作的迫切需要。环境卫生的整治是我县双创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首要条件。加强建筑垃圾的整治,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既是改善城市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我县双创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是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城市形象和环境,既是城市生产力,也是城市综合竞争力。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是我县提升城市宜居、创业水平和生态环境的一个瓶颈制约,已成为改善发展环境的短板。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建筑垃圾的整治和管理工作。

四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围绕建筑垃圾的治理,各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想了很多办法,但仍未取得根本性的效果,群众意见很大,各界十分关注。建筑垃圾处置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能不能快速地、有效地处理好建筑垃圾问题已经成为检验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方面。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建筑余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具体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2、明确了建筑余渣的处置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建筑余渣处理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筑余渣处理费包括建筑余渣运输费和建筑余渣处置费。

3、明确了建筑余渣的处置方式。一是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的企业及运输车辆方可进行运输及处置建筑余渣;二是需要处置建筑余渣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

三、各部门职责

(一)县市政局:1、本县建筑余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怀集县县城建筑余渣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及宣传工作;会同住建部门编制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3、负责建筑余渣消纳场和中转场所具体管理;4、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并公布建筑余渣处理费标准;5、核发《城市建筑余渣处置许可》(排放许可、运输许可、消纳许可);6、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余渣经营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并对企业实行信用考评;7、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协商确定陆上运输建筑余渣的路线、时间;8、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联合行动,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

(二)县住建局:1、负责对本行业施工现场范围的建筑余渣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3、配合城市管理及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建筑余渣处理费标准;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余渣经营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并对企业实行信用考评;5、负责指导督促有建筑余渣运转需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经依法核准从事城市建筑余渣运输的单位签订建筑余渣运输合同;6、负责督促建筑、市政、拆迁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防污染设施,负责建设工地产生建筑余渣的源头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建筑余渣,将施工单位建筑余渣管理列入文明工地考评、企业诚信记录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内容;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小区设置建筑余渣集中堆放点,并按规定处置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余渣;7、提供建筑余渣消纳场选址的用地信息。

(三)县交通运输局:1、负责对本行业施工现场范围的建筑余渣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配合住建部门编制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余渣经营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并对企业实行信用考评;4、配合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协商确定陆上运输建筑余渣的路线、时间;5、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联合行动;6、提供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7、应当提供建筑余渣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督促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各项防污染设施;负责对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产生建筑余渣处置的源头监管。

(四)县水务局:1、负责对本行业施工现场范围的建筑余渣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配合住建部门编制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余渣经营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并对企业实行信用考评;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联合行动。5、负责组织对消纳场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6、应当提供本行业建筑余渣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督促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各项防污染设施;负责对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产生建筑余渣处置的源头监管。

(五)县发改局:1、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本县建筑余渣管理工作;2、配合、协助开展专项联合行动;3、负责核定建筑余渣清运、处置的收费价格;4、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并公布建筑余渣处理费标准。

(六)县环保局:1、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本县建筑余渣管理工作;2、配合、协助开展专项联合行动。3、负责建筑余渣消纳场的环评审批和对建筑余渣消纳场违法收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进行查处,定期组织对消纳场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七)县公安局:1、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本县建筑余渣管理工作;2、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余渣经营服务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并对企业实行信用考评;3、会同城市管理、交通部门协商确定陆上运输建筑余渣的路线、时间;4、配合、协助开展专项联合行动。5、对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交通违法的建筑余渣处置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及其运输建筑余渣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无《怀集县城市建筑余渣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余渣的,应当通知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八)县国土资源局:1、负责对本行业施工现场范围的建筑余渣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本县建筑余渣管理工作;3、会同住建部门编制本县建筑余渣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对消纳场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进行明确,协调指导消纳场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定期组织对消纳场地质灾害防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4、配合、协助开展专项联合行动。5、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和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配合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余渣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选址;6、负责对收储待开发地块的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围护措施,防止成为建筑余渣倾倒场所,并及时清理乱倒的建筑余渣。7、应当提供建筑余渣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督促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护、出入口地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设置等各项防污染设施;负责对本行业所属建设项目产生建筑余渣处置的源头监管。

(九)县林业局:1、应当提供可作为建筑余渣临时消纳场选址的林地信息;组织指导消纳场建设项目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2、对消纳场林地恢复情况进行指导和组织验收。

(十)怀城镇政府:1、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余渣管理工作;2、负责本辖区内《怀集县县城建筑余渣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3、配合、协助开展专项联合行动。4、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余渣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产生建筑余渣的源头管理。

四、处罚标准

1、县城市管理部门行使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倾倒建筑余渣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余渣,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生产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或生活余渣混入建筑余渣中运输或消纳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施工单位将建筑余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余渣运输单位处置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5、处置建筑余渣的单位在运输建筑余渣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余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驾驶证,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6、未领取准运证和专用车辆标志牌运输建筑余渣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余渣处置、运输、受纳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建筑余渣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余渣、生活余渣和有毒有害余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建筑余渣受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受纳建筑余渣或受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余渣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要求

1、对于零星建筑余渣(即: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10立方米以下建筑余渣)的管理工作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村(居)民委员或物业管理公司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零星建筑余渣管理工作。需要处置零星建筑余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并自行或者有偿委托建筑余渣经营服务企业将建筑余渣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联系部门:县市政局城管股,联系电话:556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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