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制订《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对怀集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2017年9月18日,怀集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印发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府规〔2017〕9号)。《办法》以维护出资人权益为核心,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对县属国有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系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怀集县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涉及哪些内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国有企业运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是指:
(一)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上市等事项;
(二)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注册资本变更等事项;
(三)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处置和配置,国有资产核销等事项;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大额资金运作及支出、发行债券等事项;
(五)国有企业建章立制、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六)其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办法》对重大事项报批有何规定
县级国有企业须规范执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一)以下重大事项,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经过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等审核后,送县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县政府批准:
1、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上市;
2、国有企业产(股)权5%及以上或100万及以上的转让;
3、国有企业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
4、国有企业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
5、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6、国有企业协议交易;
7、融资资金50万元以上支付;
8、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9、其他按规定应由县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二)以下重大事项,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经过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等审核后,由县国资监管部门决定:
1、国有企业产(股)权5%以下或100万以下的转让;
2、国有企业50万以下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
3、国有企业100万以下的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
4、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收缴;
5、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6、其他按规定应由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五、《办法》对重大事项备案有何规定
以下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经过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
性等审核后,报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安排;
(二)国有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
(三)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内审制度;
(四)县政府批复重大事项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国有企业其他按规定应备案的重大事项。
六、《办法》对向非国有单位、个人出借资金有什么规定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仅限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担保,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严禁为非国有单位、个人融资提供财产质押,对国有参股企业按出资比例提供质押。
七、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批、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什么书面资料
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批事项提交申请,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八、违反《办法》管理规定的,该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由县国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部门:县财政局国资办;联系电话:0758-5599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