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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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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自2011年以来,我市通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树立了一批标杆企业(组织),为进一步推广应用卓越绩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和激励我县企业(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有必要修订怀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理由

  《怀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怀府办〔2016〕14号)自2016年7月27日施行以来,在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2号)等规章的修订,对质量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我县现行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其中“《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2〕35号)”  修改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9〕2号)” 。因《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份修改为《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肇府规〔2019〕2号)。

  (二)第六条 修改怀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名称。因机构改革后部分县直单位名称有所更改,需及时进行更正。

  (三)第十条 第(一)项 申报基本条件中“在怀集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改为“在怀集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因:怀集行政区域优质企业本就缺乏,登记注册5年以上限制了新生优质企业参评,且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的申报条件也是3年,因此改为在怀集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较为合适。

  (四)第十三条 “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修改为“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修改原因:参照《肇庆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认定为市卓越质量标杆企业(组织)的,给予每家企业(组织)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的描述。

  四、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部分 总则。明确质量奖定义、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开展频次、适用标准等内容。

  (二)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明确评审委员会的设立、机构组成、议事原则,依法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评审管理工作。

  (三)第三部分 申报条件。明确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在怀集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品、服务、工程或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等等。

  (四)第四部分 评审程序。明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程序。

  (五)第五部分 奖励及经费。明确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获得的扶持资金,以及扶持资金的来源。获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六)第六部分 监督管理。明确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获奖企业后续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工作纪律。

  五、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修订过程中已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合法合理意见。

  六、司法机构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统一公开发布情况

  修订起草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后送县司法局审核。县司法局已从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方法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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