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拟定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乡、街道)开展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协助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组织申报中央、省及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及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宣传和推广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按权限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县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承办市局和怀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