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污许可证注销名单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以下1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怀集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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