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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怀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怀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怀集县公安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怀集县公安局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怀集县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怀集县公安局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怀集县公安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怀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4.怀集县公安局的会议和怀集县公安局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外事活动信息;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1.怀集县公安局主要是通过怀集县政府门户网站(怀集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怀集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iji.gov.cn/)开设怀集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公众可通过怀集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怀集县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引:点击某一类目,可显示该类目的所有信息;点击类目前的"+"号,可展开下一级类目列表。

  (2)信息搜索:设有标题、正文、名称、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2.“平安怀集”新媒体

  怀集县公安局开设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平安怀集”微信公众号查阅或检索怀集县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怀集县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怀集县公安局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怀集县公安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联系地址:怀集县怀城街道红光路16号(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758-5583388

  邮政编码:526400

  (二)提出申请

  向怀集县公安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ysqgk.gd.gov.cn/758001/choic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s://ysqgk.gd.gov.cn/758009/index网址,在怀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怀集县公安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改革和发展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附件:怀集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