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解读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修订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9月18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怀集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府规〔2017〕9号),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该文件已期满需要重新修订和发布。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监督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县属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融资、担保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实际制定了更加细致、全面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个部分,共计21款条文。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总则,明确了适用对象、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七条)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明确县属国有企业是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县国资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监督管理程序,是基本内容,主要是对监管事项、履行程序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九条“审批事项”属于特别重大的事前监管类事项,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先报经县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再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核准事项”属于事前监管类事项,由企业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报请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备案事项”属于事后监管类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施,企业仅需就此事项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报告。第四部(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明确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县国资监管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五部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是附则。
三、修订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计11条,从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等多方面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此次主要从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及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以及为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等方面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具体为:
(一)因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特别是成立威州集团公司后,该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出资与县外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合作设立公司等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故将原《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国有企业,是指由县政府和各部门包括县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并由县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除外,下同)”。
(二)第一部分总则增加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核准或决定事项以书面“请示”形式、备案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条文。
(三)增加第二部分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共3款条文。
(四)为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第三部分监督管理程序“县政府审批事项”由原9款条文修改为10款。具体为:
1.将原第五条第(一)点第1款“国有企业新设、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上市”修改为“国有企业扩股、重组、改制、兼并、分立、破产、上市”;
2.将原第五条第(一)点第2款“国有企业产(股)权5%及以上或100万及以上的转让”修改为“国有企业涉及股权转让事项”;
3.将第3款“国有企业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修改为“国有企业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
4.将第4款“国有企业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条文进行优化,调整修改为“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两款条文;
5.将第6款“国有企业协议交易”和第7款“融资资金50万元以上支付”条文删除;
6.将第8款“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为“国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以及调整主营业务”;
7.增加“国有企业对外单笔超过10万元及年度累计超过50万元的捐赠、赞助”和“重点国有企业(威州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联水电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长盛物资有限公司、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方案”两款条文;
(五)原《管理办法》报批事项“县政府审批”和“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同属一条文分设两点条款,现分设为两条文,增加第十条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批准)事项,由原审批的6款条文修改为13款。具体为:
1.将第1款“国有企业产(股)权5%以下或100万以下的转让”删除;
2.将第2款“国有企业5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修改为“国有企业1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产处置、配置、核销”;
3.将第3款“国有企业100万以下的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修改为“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
4.保留第4款“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和收缴”、第5款“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6款“其他按规定应由县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等3款条文;
6.增加八款条文,一是“国有企业新设”、二是“国有企业调整主营业务及除主营业务以外的登记事项拟作重大变更”、三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每年6月底前)”、四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出借资金”、五是“国有企业对外单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及年累计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捐赠和赞助”、六是“融资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支付”、七是“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项所列的企业外,其他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八是“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方案”。
(六)第三部分监督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向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事项,由原《管理办法》6款条文修改为12款。具体为:
1.保留第1款“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安排”;
2.将第4款“县政府批复重大事项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删除;
3.第2款“国有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第3款“国有企业财务制度、内审制度”和第5款“国有企业其他按规定应备案的重大事项”予以保留并进行优化,同时增加八款条文。修正后十一款条文为:一是“融资资金100万元以下的支付”、二是“国有企业对外单笔5万元以下及年累计30万元以下的捐赠和赞助”、三是“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四是“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五是“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次年3月底前)”、六是“国有企业中层干部任免”、七是“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八是“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九是“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十是“在县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十一是“其他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备案的事项”。
(七)接收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法定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备案资料要件。
(八)增加第四部分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共4款条文。
(九)对总则部分条文进行优化和修改,由原《管理办法》3款条文修改为4款。具体为:
1.将原《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向县国资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由县国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删除,优化至《办法》第四部分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的第十七条;
2.保留原《管理办法》第十条款“我县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条文;
3.增加“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两款条文;
4.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款“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删除,修改为“本办法自 2022 年11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