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和《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4号)要求,怀集县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怀集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主力军,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核心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决策部署,解决怀集县政府专职消防员占比高、基层任务重的结构性需求,亟须通过地方性政策细化保障措施。通过强化职业荣誉、优化风险保障、完善社会优待、规范经费保障,进一步激发队伍战斗力,为怀集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公务员奖励规定》
5、《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6、《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7、《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8、《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
9、《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10、《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11、《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12、《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三、目标任务
切实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保障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县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保障队伍健康稳定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为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共计21条,主要内容包含职业荣誉、职业风险、社会优待、财政经费、其他保障5个方面。其中: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 明确了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本县表彰奖励体系以及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行业系统评优评先范围。参照肇庆驻军政策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和抚恤优待对象,举办重大活动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县消防救援部门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并悬挂“消防救援人员之家”荣誉牌匾。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六条 明确了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公殉职评为烈士的,按《烈士褒扬条例》发放褒扬金。在职死亡消防救援人员,根据死亡性质和月薪,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然困难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确保生活不低于本地平均水平。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七条 明确了消防救援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优待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参观景区、看病就医、子女教育、随队家属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
(四)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 明确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规定了消防救援保障资金,除中央和省、市财政承担部分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管。
(五)其他方面保障。第十七条 明确了县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消防队伍干部交流机制,落实转岗政策,让长期一线工作且达到年龄的干部在系统内转岗或跨系统交流。第十八条消防救援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上级优待规定执行。
五、利企惠民措施
该《实施意见》主要是一项针对特定群体的职业保障政策,而非直接、普惠性的“利企惠民”政策。其核心目标是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的权益,进一步提升消防救援队伍的稳定性、荣誉感和战斗力,但也间接的惠及全县企业和居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社会安全保障。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及有利举措
《实施意见》对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交通出行、参观游览、治病就医、退出安置、生活住房、财政经费等方面予以许多优待政策上的支持,并针对怀集县政府专职消防员占比高、任务重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了职业保障范围,给予全县消防指战员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让消防指战员在冲锋救援一线时有更多的安全感。
